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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18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创办于2022年,是一所重固镇公办配套学校。学校由青浦区人民政府与上海师范大学以合作办学方式共建,与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中学、上海学前教育学院附属青浦实验幼儿园共同形成上海师范大学青浦基础教育集团。

学校秉承“人各其美 方圆共济”的办学理念,在未来逐渐形成“方正圆融 和合共生”的校风,“勤励 尚实 善启 拓新”的教风,“博观 臻美 善思 敏行”的学风。学校将根植于福泉山文化的厚壤,坚持五育并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践高校与区域合作办学模式,在打造素养化教育精品校的道路上,“守方知圆 笃行不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Qingpu Experimental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沙沟路69号。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初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进行初中、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办学目标:在“方圆教育”理念引领下,培养“勤励 尚实 善启 拓新”的教师队伍,逐步构建方圆课程,形成方圆文化特色。

办学追求:尊重天性,自然成长,多元发展,适应社会,培养“有主见、会合作”的新时代好少年,让每一个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

办学特色:学校初步确定以科创作为办学特色的方向,让学生在探究中学习,带给孩子积极的生命体验,助力学生积极心态养成、积极品格培训和积极人生的实现,让生命得以丰盛。

发展目标:学校以创建现代化、高标准、高质量、有特色,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学校为动力,创造区域优质教育品牌。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人各其美 方圆共济”,积极推进“方圆教育”文化建设,以“文化”激发教师和学生的责任感,提升家校合力,促进教师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同步提升;引导学生成长为“有主见、会合作”的新时代好少年,让每一个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培养学生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守方知圆 笃行不怠

学校的校风为:方正圆融 和合共生

学校的教风为:勤励 尚实 善启 拓新

学校的学风为:博观 臻美 善思 敏行

第十一条

(一)学校校标为

(二)学校吉祥物为:小琮宝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师范大学附属青浦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党政处、德育处、教学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班主任、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教研组长分别由教学处根据新学年工作需要提出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党支部决策后,由教学处任命。

学校党务工作机构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党员较多、规模较大、确有需要的,可单独设置党务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明确申诉范围、受理程序、调查听证、处理决定等规则,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学校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几方面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德育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教师申诉及调解机构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适当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党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党政处是学校党支部和学校行政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综合处理学校支部和行政事务。党政处要牢固树立原则意识,坚持服务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全心全意协调服务好党政工作及各部门工作,搞好信息管理,做好调查研究,促进学校各处室发挥整体效能。

第四十二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决议、决定,检查了解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和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及全校性的有关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负责党支部、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会议的统筹、组织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落实每周工作安排;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做好全校性综合统计,汇编大事记、学校年鉴。负责学校党政文件、信息的分发、审核、打印、督办等工作,负责管理学校文档,做好档案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教职工招聘、考勤、考核、晋升等学校人事工作,负责学校印章、机要文件和重要信件等管理工作,负责填写各级各类相关报表。

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外联络,做好各类对外宣传报道的审核,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做好各类活动会议记录,负责校车调度、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德育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德育处是学生德育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德育部门要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思想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等专项教育,努力构建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三者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德育领导小组在支部书记领导下,定期分析、研究德育现状,协调工作,制定目标,落实措施,定期评估反馈信息,形成良好的德育运行机制。德育工作小组要安排好暑(寒)假、社会考察、实践等活动。

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和配班教师,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班主任和配班教师通力合作,全面负责管理班级工作,同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记载好学生评价手册和班主任工作手册。每月进行一次班主任例会,每学期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班、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对工作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构建优秀德育工作网络,健全校内、社区的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市颁课程计划开设道德与法治、午会、少先队活动课等德育类课程,不得减少或挪作它用;统筹课程资源,充分挖掘教材的教育因素,发挥学科独特育人功能,全方位分层次开展学生养成教育,让良好行为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落实《国旗法》,建立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的制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温馨教室创建活动;根据学校实际,落实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青春前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促进学生良好道德行为的形成与发展。安排好各年级的公开教学研究活动,聘请有经验的老师及德育专家为教师作专题讲座,加强德育科研,积极承担德育的研究任务,引导教师将感性经验提升到理性认识,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条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红领巾值日岗、行为规范示范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雏鹰争章”、“手拉手活动”、“中队主题会”、“十分钟队会”等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培养学生健康的思想、独立的人格、完善的个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家教指导,形成教育合力。建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不少于1次家委会。定期举办家校开放日,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义工活动,通过上门家访、电话联系、QQ、微信等途径,保持与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 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足够经费保证,配齐必要的资料、设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氛围。

第三节 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教学处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教学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处要确立全面的质量观,把“绿色指标”纳入学校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新课堂实验”,开展“研修一体”的校本研修;加强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关注学生核心素养的落实,注重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探索基于课程标准的评价制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实现“轻负担、高效益”的教学愿景;建立一支优质的师资队伍,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学文件,转变观念,安排好高层次学历进修、职务培训,关心新教师及教学有困难教师的教学工作,开展师徒结对工作,建立带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带教工作制度,使每位职初教师尽快适应岗位;经常组织教师外出听课取经,校内开展教学实践,为青年教师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市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基础课、拓展课和探究课三类课程。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编制好日课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强化活动课程,建立课内外结合的活动机制,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地点的落实,优化兴趣、社团活动课程,努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全面落实一年级学习准备期、组织好快乐活动日、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聚焦课堂教学,要求每位教师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入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依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制定阶段教学目标及课时教学目标,围绕激发兴趣、培养习惯、丰富经历、探究体验和表达交流等要求设计学习活动,认真上课,提高课堂教学质效。做到准确解读文本,把握教学基本环节,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注重学习方法指导,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专任教师要面向全体,分层教学,既重视提优拔尖,又注重补缺补差工作。教师每学期完成一节展示课,相互听课每学年不少于8节。

课余和节假日不得进行全班性集体补课;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半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不得随意让学生停课。

第五十七条 积极开展作业设计研究,以有效作业为导向,根据教材特色、学科特点、学生实际设计个性化作业,注重作业形式的多样化、层次化。做到精选作业,控制总量、认真批改、及时反馈,严禁罚抄,不搞“题海战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低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中高年级回家书面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不断完善校本练习,在教学中边实践、边使用、边提高。

第五十八条 科学设计评价内容与要求,加强过程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探索学年、学期等阶段性评价。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加强质量监控,规范考试(考查)形式和次数,做到评价基于课程标准,评定公正,分析精细,改进到位。各科单元考查由教研组组织,期末考试(考查)由教导处统一组织。一、二年级进行期末考查(一年级不进行书面考查),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仅限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其他学科进行考查。学业评价采用等第制和评语相结合的方式,不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建立学科组——教研组——备课组为架构的三级研修网络,明确学科组、教研组、备课组的活动要求和学科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工作职责;教学常规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保证,每学期开展三次常规检查,并及时反馈信息,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学节活动,让教师接受教学新思想,学习教学新经验,每学期开展不同层面的“三实践两反思”教学实践活动。

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确立“科教兴校”思想,以实践——反思——总结的规律,推广成功经验,以点到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全体教师投入到教育教学研究中去。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专题总结。

第六十条 做好体育工作,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合理安排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行两次校运动会。

做好卫生工作,抓好饮水饮食卫生工作,预防常见病、防控传染病、落实近视眼等常见病防治工作,环境卫生常抓不懈,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确保学生睡眠时间。

重视科技教育,关注教学质量,普及科技常识,提高科学素养,每年组织好科技节各类竞赛活动。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课,探索唱游教学教法、乐器进课堂等。每年组织好艺术节各类竞赛活动。

开展科技信息、防震减灾、拓展性、探究性课程的教学研究,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六十一条 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现代通讯等技术,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化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逐步提升教学现代化的质量和水平。强化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研究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录播教室、电脑室、红领巾广播台等专用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网络电视、宽带网络等系统的作用,做到使用有记录。

加强图书馆的规范建设,采用有效途径增加图书流通量,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学生阅读指导,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为培养学生终生学习能力奠基。

第四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二条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总务处要牢固树立环境育人的意识,加大改善学校硬件建设的力度,营造具有鲜明文化特质、洋溢人文关怀、充满蓬勃向上气息的校园环境;坚持服务育人的观念,做到全心全意、积极主动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需求服务;制定总务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做好总结评价工作,从而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收入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支出报销管理、公务卡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报销一律由当事人、证明人、总务主任、学校负责人四章制,杜绝代发票或白条入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防火、防电、防盗、防伤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安排好节假日校园值班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交通事故、校园暴力、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九条 坚持公益性和自办原则,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落实学生午餐陪餐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程序,严格食品验收制度,保证质量,杜绝伪劣或变质食品,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保证食堂经费的合理开支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第七十条 科学设计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合理筹划校舍和场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定期对校舍、课桌椅、场地和物品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工作,做到修理及时到位。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七十二条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作为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是章程解释权的主体,拥有本章程解释权。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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